战争权
这 战争权 是一套指导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原则。它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使用武力应该是最后的手段,所有其他解决争端的手段都应该在诉诸战争之前用尽。诉诸战争权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确保仅在绝对必要时才使用武力。
诉诸战争权的主要原则
在考虑使用武力时,诉诸战争权有几个必须遵循的关键原则:
- 使用武力必须是为了自卫或保卫他国。
- 使用武力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 武力的使用必须与威胁相称。
- 使用武力必须是解决争端的必要和唯一途径。
- 使用武力必须符合国际法。
结论
诉诸战争权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确保仅在不得已时才使用武力。它基于自卫、相称、必要和国际法的原则。它是防止冲突升级和确保仅在绝对必要时才使用武力的重要工具。
怎么做 正义战争 理论期望为某些战争的追求辩护?我们怎么能断定某场特定的战争可能比另一场战争更道德呢?尽管在使用的原则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我们可以指出五个典型的基本思想。
这些被归类为战争权并且与它是否只是为了 发射 任何特定的战争。还有两个额外的标准与 道德 事实上 进行 一场战争,被称为只是在美丽, 这在别处有介绍。
正义事业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存在,就不能推翻反对使用暴力和战争的假设,这可能是正义战争传统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这可以从以下事实中看出:每个呼吁战争的人总是继续解释这场战争将以正义事业的名义进行——没有人真正说“我们的事业是不道德的,但我们应该这样做反正。”
正义事业和正确意图的原则很容易混淆,但通过记住战争的起因包含冲突背后的基本原则,可以更容易地区分它们。因此,“维护奴隶制”和“传播自由”都是可以用来为冲突辩护的原因——但只有后者才是正义原因的一个例子。正义事业的其他例子包括保护无辜生命、捍卫人权和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存能力。不公正原因的例子包括个人恩怨、征服、统治或种族灭绝。
上面提到了这个原则的一个主要问题: 每个人 相信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包括那些似乎追求最不公正事业的人。德国的纳粹政权可以提供许多今天大多数人认为不公正的原因的例子,但纳粹自己认为这些原因是非常公正的。如果判断一场战争的道德仅仅是站在前线的哪一边,那么这个原则到底有多大用处?
即使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仍然会有一些原因不明确的例子,因此不明显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例如,更换一个令人讨厌的政府的原因是正义的(因为该政府压迫其人民)还是不正义的(因为它违反了国际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并导致国际无政府状态)?如果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公正的,一个是不公正的,那情况呢?哪个被认为是主导?
正意原则
正义战争理论的一个更基本的原则是,正义的战争不可能源于不正义的意图或方法。要判断一场战争是“正义的”,冲突的直接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必须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是道德的、公平的、公正的等等。例如,战争不能是贪婪地夺取土地并驱逐其居民的愿望的结果。
很容易将“正义事业”与“正确意图”混淆,因为两者似乎都在谈论目标或目标,但前者是关于一个人为之奋斗的基本原则,而后者更多地与近期目标和目标有关。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
可以通过错误的意图追求正义事业这一事实来最好地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例如,政府可能会为扩大民主的正义事业发动战争,但这场战争的直接目的可能是暗杀甚至对民主表示怀疑的每一位世界领导人。一个国家挥舞着自由和自由的旗帜,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正在计划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实现这些目标。
不幸的是,人类是复杂的生物,并且经常执行具有多个交叉意图的动作。因此,同一行为可能有多个意图,而并非所有意图都是正义的。例如,一个国家可能会发动一场针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目的是消灭独裁政府(为了扩大自由),但也可能是为了建立一个对攻击者更有利的民主政府。推翻一个专制政府可能是正义的事业,但推翻一个不利的政府以得到一个你喜欢的政府则不是;评价战争的主导因素是什么?
合法授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没有得到适当当局的授权,战争就不可能是正义的。这在中世纪的环境中似乎更有意义,在中世纪,一个封建领主可能会在不征得国王授权的情况下试图对另一个领主发动战争,但它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诚然,任何特定的将军都不太可能在没有上级授权的情况下发动战争,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 WHO 那些上级是。一个民选政府如果违背民众的意愿(或者根本没有征求意见)发动战争(在民主制度下,民众拥有主权,就像君主制国家的国王一样)将犯有发动不公正战争的罪行。
该原则的主要问题在于确定谁(如果有的话)有资格成为“合法权威”。一个国家的主权批准就足够了吗?许多人不这么认为,并建议除非战争是根据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规则发动的,否则它就不可能是正义的。这可能会阻止国家变得“无赖”和为所欲为,但它也会限制遵守这些规则的国家的主权。
在美国,有可能忽略联合国的问题,仍然面临着识别合法权力的问题:国会还是总统?宪法赋予国会宣战的专有权力,但长期以来,总统们卷入了武装冲突,而这些冲突实际上是名义上的战争。那些非正义的战争是因为那个吗?
最后手段原则
“最后手段”原则是一个相对没有争议的想法,即战争已经够可怕了,在解决国际分歧时,它永远不应该是第一选择,甚至不应该是主要选择。虽然它有时可能是一个 必要的 选项,只有在用尽所有其他选项(通常是外交和经济)时才应该选择它。一旦你尝试了其他所有方法,那么批评你依赖暴力大概就更难了。
显然,这是一个很难判断是否满足的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它是 总是 可能尝试多进行一轮谈判或实施多一次制裁,从而避免战争。因为这场战争可能永远不会真正成为“最终选择”,但其他选择可能根本不合理——我们如何决定何时尝试更多谈判不再合理?和平主义者可以争辩说,外交总是合理的,而战争从来都不是,这表明这一原则既不像最初出现时那样有帮助,也没有争议。
实际上,“不得已”往往意味着“继续尝试其他选择是不合理的”——当然,“合理”的定义因人而异。尽管可以就此达成广泛共识,但对于我们是否应该继续尝试非军事选择,仍然存在诚实的分歧。
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先发制人打击的现状。从表面上看,似乎任何先发制人的计划都不可能是最后的手段。但是,如果您知道另一个国家正计划攻击您的国家,并且您已用尽所有其他手段来说服他们采取不同的路线,那么先发制人的打击实际上不是您现在的最终选择吗?
成功概率原理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没有合理的预期战争会成功,发动战争就不是“公正”的。因此,无论您是面临防御他人的攻击还是考虑自己的攻击,只有在您的计划表明有合理的可能取得胜利时,您才必须这样做。
在许多方面,这是判断战争道德的公平标准。毕竟,如果没有成功的机会,那么很多人都会无缘无故地死去,这样浪费生命是不道德的,不是吗?这里的问题在于,未能实现军事目标并不一定意味着人们无缘无故地死去。
例如,这个原则表明,当一个国家受到无法击败的压倒性力量的攻击时,其军队应该屈服而不是试图进行防御,从而挽救许多生命。另一方面,可以合理地论证,英勇的防御,即使是徒劳的,也会激励后代继续抵抗侵略者,从而最终导致所有人的解放。这是一个合理的目标,尽管无望的辩护可能无法实现,因此将这种辩护标记为不公正似乎是不公平的。
